迎合或以其他方式鼓勵銀行、貿易公司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實體實際或合法地存在於某一司法管轄區,但將其業務限制在「離岸」的機構,意指在該司法管轄區之外(見離岸)。OFCs 歷來都位於加勒比海或地中海島嶼,以合理地接近美國和歐洲的主要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