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對特定客戶的專業 (法律) 承諾 (包括信託和適當性標準),或因產品的性質或設計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它是全球監管框架(《巴塞爾協定二》/《巴塞爾協定三》標準)中認可的風險類別,通常稱為客戶、產品和業務實務。
此外,銀行也可能遭受政府的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銀行的訴訟案件對銀行的影響可能比法律費用更嚴重。如果銀行在識別客戶、瞭解和管理客戶的清洗黑錢風險時沒有恪盡職守,就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免於這些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