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益擁有人 (BO)

就法人而言,實益擁有人是指最終擁有 BO 的自然人,通常定義為擁有公司 25% 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個人,或以其他方式對實體的管理和營運行使控制權的個人。指擁有權/控制權是透過擁有權或控制權的連鎖關係行使,而非直接控制的情況。

也包括對法人行使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只有一個自然人可以是最終實益擁有人,而一個以上的自然人可以是特定法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就法律安排而言,實益擁有人包括(i)財產授予人;(ii)受託人;(iii)保護人(如有);(iv)各受益人或(如適用)受益人類別及權力對象;及(v)對安排行使最終有效控制的任何其他自然人。在類似明示信託的法律安排中,實益擁有人是指與上述自然人擁有同等地位的自然人。當受託人及法律安排的任何其他一方為法人時,則應識別該法人的實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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